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般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判决。 民事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般情况下,都应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由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针对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谁负责?,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若胜诉方因对方不履行而申请执行的,一般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判决。民事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未履行的,另一方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般情况下,都应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是一审,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生效后三日内是对方支付的时间,超过三日,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生效日起的二年内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二年就过期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