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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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2 (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 (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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