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三)随机抽查结果;(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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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这里的60日并不是两个月,如7月1日接到处罚决定,复议最后期限是8月30日,不是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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