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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并没有在法律层面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的界定,该概念只是人们为区别于“大产权房”而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的出现与我国土地的所有制结构有关。由于集体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故其转让受到法律的限制。具体来讲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农村房产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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