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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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保护人身自由权如下: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如果后果严重,还可以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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