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是1992年6月4日建设部令第18号颁发的,目的是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办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注册、罚则与附则。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其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全国和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1995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三章的5条规定了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条件、程序及纪律,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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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随便扣员工工资的,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是可以扣工资的,比如公司有证据能证明因为员工的原因,给公司造成了明显的经济损失。
组织考试作弊罪只适用国家考试。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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