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保全的车辆,法院是权把车交给对方(即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保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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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车辆上路交警并不会扣押,法院扣押的机动车可以上路行驶。但是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挪作其它用处。法院扣押的车辆只是不得办理登记、注销抵押、质押登记等手续。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法院查封的车辆进行解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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