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还债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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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又叫重整,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 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国家破产之后,国家债务仍然需要偿还,国家宣布破产,也必须提出国债解决方案,国家之间可以通过谈判加以妥善解决。对于当代中国人来说,政府破产是一件不可思议和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中国政府一向被认为具有无限的信用。即使是地方政府,也顶多会出现财政紧张,而决没有财政破产的可能。但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在制度框架内得到妥善的安排,政府破产也会成为现实。虽然,由于中国的政治结构,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出现如美国橘县那样典型的破产形式,但政府的财政危机同样会对地方的各项事务造成严重的威胁。而且,没有明确的破产安排并不见得是好事,这往往会使得财政危机不能得到充分的揭示,结果就是危机久久不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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