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或掘路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须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路地点醒目处。2、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或施工。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牌),夜间或遇雨雾视线不清时,须设警告灯。4、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5、占路期满应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6、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物,按时修复路面及道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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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要遵守以下规定。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是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8、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内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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