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在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则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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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1、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可以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股东实际出资的价格; 3、可以是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计算的价格; 4、可以是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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