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调解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国际仲裁解决方式.而应用最普遍的是国际仲裁解决方式.(一)调解解决方式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方法.调解的优点在于能较快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给双畅掸扳赶殖非帮石爆将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和节省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就必须持续运用这种方式直至争端解决.调解人只有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职责,无权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自行作出具有效力的裁决.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某种理由在调解过程中不予合作,调解即告失败.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如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格丁尼亚海事与内河航行仲裁院和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中心等,均制定了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有关调解的规定.以常设仲裁机构的资料来看,调解的作用远较仲裁为小.但从实践中看,调解因其自身的优势;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越来越受重视.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是第一个国际性的调解规则,反映了大多数国家的愿望,对于促进国际投资发展有重要意义.(二)司法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方式.它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其二是将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的解决方式.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法定组织之一,其规定的诉讼管辖权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人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和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目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由于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这样其受理的范围大大减少,而且国际法院管辖需要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各国是否将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完全出于其意愿.由于这些局限性的存在,国际法院很难独立担负起解决国际间投资争端的责任,更无法担负起解决其他种类的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责任.提交各国法院解决方式则是将争端提交各当事国法院的解决方式.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国际上承认的主要涉外经济管辖制度包括:其一,属地管辖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为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件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作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其二,届人管辖制度,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其三,普通法管辖制度,即以完全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由于目前尚无各国普遍接受的调整各国法院管辖此类争端的规则,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国内法院管辖权的冲突.而且,当事人在选择管辖其争端的法院问题上也往往会有冲突,当事人一般倾向于选择本国法院,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则难以解决争端.另外,各国法院也不能解决国家之间的冲突,因为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能作为司法诉讼的对象.这些局限限制了各国法院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作用.不管是通过国际法院还是通过各国法院以司法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都因为它们的内在不足,不能成为一种主要的争端解决方式.(三)国际仲裁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双方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第三者一船是由各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国有关机构或国际机构担任.国际冲裁方式与调解方式和司法方式比较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与调解方式比较,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以裁判者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这种裁决一般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入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调解无此约束力.与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方式主要特点为:仲裁机构均为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司法解决方式由于受到司法管辖权的限制,难以适用于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而仲裁方式在争端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争端.仲裁解决方式包括特设仲裁庭仲裁和常设仲裁庭仲裁两种形式.特设仲裁庭根据争端当事人合意并按一定程序组成,案件审理完毕即自行解散.常设仲裁机构则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可分为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三种类型.一般说来,常设仲裁机构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因为其能为争端当事人提供进行仲裁的必要条件,包括仲裁场所和各类服务,而且它能促成作出裁决并能作出有关裁决是否有约束力的技术鉴定。
针对国际投资争端如何解决,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二、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三、干涉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四、反报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的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于其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五、报复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