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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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1、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分担损失; 4、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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