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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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罪立案标准如下:群体性事件,秩序混乱,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暴力或公开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规定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受害人告诉法院,提供证据确实困难的,法院可要求提供协助。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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