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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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的房地产不分割。房子的所有人是双方的孩子,而不是夫妻。夫妻将房屋免费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房地产登记后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成立。孩子未成年的,其财产由监护人管理。因此,夫妻离婚无权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子离婚时的处置: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房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双方在离婚时仍可通过协议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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