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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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即便已经判给了某一方,后期发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依旧可能发生变更。
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孩子生活、就学状况的证据。上学方便、教育资源优质。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可以是工资收入、教育程度差异不明显; 3、基本身体条件、状况的取证。如果一方有父母的帮衬,可能能更好争取抚养权。 4、征求孩子的意见。对于八周岁的孩子,法院一般会争取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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