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可知,虽然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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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确定构成团伙生产假药罪: 1、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假药包括两种情形: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而按假药论处则包括六种情形: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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