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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为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需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并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离婚协议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写明夫妻双方的信息、结婚时间、离婚原因、子女出生时间;第二写明子女抚养情况包括抚养权归属、给付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子女探视等;第三写明财产明细以及如何分割。如果有债权债务或者其他事宜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此外,离婚协议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才生效。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则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写离婚协议时,应包括女方的以下内容: 1、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电话号码、地址等; 2、协议内容,离婚原因,感情破裂的原因,对方有过错,就属于过错方,而无过方,法律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倾斜无过错方; 3、抚养孩子,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要列出陪伴孩子的时间、经济条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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