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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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十天内,携带失业人员档案和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辞职后失业金领取流程为: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确认无误的发放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4、交纳彩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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