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可行性;(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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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只能在以下情况下回购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份回购会产生不利之处。公司回购股权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结构、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从而可能进一步影响到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甚至威胁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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