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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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对方全责的话,那对方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其中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我方经济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由对方赔偿。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达成调解协议。对方不赔偿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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