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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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用,可以要求单位提前支付。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公布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法规,执行安全卫生程序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治疗工伤职工。工人因工作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工人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就医,疗工伤职工。工人因工作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接受治疗组织就医。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照常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工资,,如果造成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伤残津贴。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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