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组织网络赌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属于赌博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按照刑法规定,组织网络赌博罪量刑标准分为两档,犯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最高的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群众发现网络赌博的线索后,应该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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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涉嫌犯罪的应该以开设赌场罪量刑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的。第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第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以上的; 第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第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第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第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赌注的; 第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第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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