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残待遇(五至六级) 基本模式:(1)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2)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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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五至六级伤残能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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