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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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应当先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然后带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继承人继承房产的方式如下: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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