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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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低保需要如下手续: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3、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后,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4、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5、经批准后,可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
办低保需要的手续为: ①申请。由户主向住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报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②初审。社区居委会受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等进行调查评审,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开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公布名单,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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