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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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在股东内部的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亦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为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没有改变公司原有的人合性; 此外,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对未受让之股东来说未改变其持股比例; 有限受让权是公司相对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而言的,目的是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能被破坏,而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问题不涉及公司的人合性问题,故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股东内部股权的转让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也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没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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