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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会计处理什么

2023-08-08 1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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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08 回复

专业分析:

建筑工程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 (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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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当时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2、约定对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 3、发包方既不作验收,也不签收结算文件,以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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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依据: 1、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建筑法及建设部、省、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3、建设部、各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预(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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