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多元包容: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在现实基础上形成的,既有历史上形成的各类组织,也有改革开放以来新创建的组织。第二,改革创新:所有类型的组织都必须进行改革创新,但其目标与内容是不同的。第三,协调合作:各类公民社会组织必须协调活动,进行合作,发挥各自的特长与优势,形成整体作用的最大化与活动的最优化。第四,积极管理:各类公民社会组织通过积极投入抗震救灾,表明其所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正面的、重要的,而且潜力巨大。第五,法治秩序:在公民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广泛领域和各个环节,必须确立法治秩序,有章可循,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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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来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两个基本特征: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参与能力。直接民主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理解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日常体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的社会自治,而不是国家体制内部的地方自治。村民自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参与式民主。从最严格意义来讲,村民自治内部的一切决策都应使用最具正当性的村民会议来决策,以体现直接民主的“直接性”。但村庄事务繁杂,性质与影响范围不一,在客观上并不需要事事诉诸“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制度成本相对最为高昂,村民的自主精神与能力的培养非朝夕可成;全部实行直接民主,尽管最大程度解决了权力合法性问题,但忽视了管理的有效性问题。参与式民主的现代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强形式的参与式民主,指向成员的自主审议与决策,不存在可见的权力中心,全体成员就是权力本身;另一种是弱形式的参与式民主,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咨询性决策程序,涵盖立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存在可见的权力中心,公民参与有咨询价值,但没有直接的决策权。中国的村民自治成败与否,民主程序的合理设计是关键,必须注重强、弱形式的参与式民主的合理搭配。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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