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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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不用由申请人预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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