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鉴定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被停运的机动车必须是依法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经营的车辆,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我们认为,该意见有一定的道理,《解释》中增加了“依法”从事经营性活运的限制,有观点建议对停运损失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考虑到停运损失的标准在实践中需要考虑经营成本、经营利润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多个因素。二、申请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1、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3、已进入诉讼阶段的须提交起诉状及反诉状;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扣留车辆需提供扣留期间证明;5、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复印件;6、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7、事故车辆的合法营运资格证明;8、事故车辆在事故前一个年度内部分营运合同、实际营运利润及需实际支付项目、费用数额等材料。9、车辆登记人关于事故前一个年度实际纯利润的数额及毛收入、实际支出的简要文字说明。10、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三、申请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期间范围关于“停运损失”,《解释》中没有对停运损失的时间、范围作明确界定,仅是增加了“合理”的限制,在具体适用本条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有:(1)车辆的停运时间,一般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的时间来计算停运时间,以期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或者重新购置车辆的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其合理的修理或重置时间,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故意拖延等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则不予支持。(2)损失的具体范围。该损失不应再包括因停运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因为两者的因果关系较远,同时也避免加重侵权人的负担,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在具体计算停运损失的数额时,要考虑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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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要求赔偿在修理受损车辆期间因被损坏的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按照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为正常营业收入扣除变动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款。成本由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组成。固定成本包括税金、保险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行政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料费、过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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