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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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要注意: 1、依《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集书证,物证应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再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和复制品。 2、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使收集的证据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3、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的途径、方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具体来说,当事人不能以盗窃,欺骗,伪造,威胁,利诱,贿买等方式取证。也不能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4、当事人可自行收集证据,也可委托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进行取证。
证据材料包括:1.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比如对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2.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3.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4.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5.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6.要争孩子抚养权的,还得准备自己对孩子成长有利,对方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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