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通常来说,外地户口的人员,拆迁时是没有过渡安置费补偿的:1、因为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2、拆迁房屋的过渡“费”:是指当地在拆迁期间,拆迁征管方对于房屋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受到影响时,而给予的补偿;3、而当事人在户口登记地,是享有居住权的,本人的户口不在本地而房屋拆迁的,对当事人居住权没有影响,所以不会给予该补偿。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具体咨询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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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能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没有房屋那么补偿将不存在。而且安置资格也是基于房屋存在的。但是如果是集体土地征收,虽然没有房屋,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话,那么征收补偿中可以得到相应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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