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你作为其死者女友对死者没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且未经过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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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有效: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合同其质保金条款一并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除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以外,合同的其他条款也无效。因此无效合同的质保金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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