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如果是外国人、港澳台等人士,在内地结婚的,必须满足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求。 2、非自愿的。欺骗或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婚姻,所以也不能结婚。 3、已有配偶的。中国实施一夫一妻制,法律禁止重婚,所以有配偶的不能再结婚,即使外国一方法律规定与我国不同的,也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规定。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如果是外国人需要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结婚双方没有密切血亲关系。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这个是自始无效的婚姻,所以这样的涉外婚姻结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2、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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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撤销前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遭遇可撤销婚姻后,如果不在一年内提出撤销的意思表示,那么就表示放弃撤销婚姻。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在被人民法院撤销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被撤销后就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因胁迫结婚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前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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