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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与管辖。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 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离婚诉讼在我国的一般程序:包括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向法院起诉。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移送民事庭。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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