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处理流程如下: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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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作案工具;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特殊技能;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 此外,有些案件经过现场勘查或运用其它侦查措施之后,推断出作案人具有的心理特征、嗜好怪癖、交往关系、需求特征等,也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总之,某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将其确定为嫌疑人。当然,有的嫌疑人可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或多个条件。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方式: 1、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应当妥善保管。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产以外,其他财产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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