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被扣后,一是等交警处理完先关证据收集工作后通知提车,二是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提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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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处理: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2、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1、向交警报案。 2、在报完案的等待过程中,不要改变事故现场,双方当事人最好交换电话,需要时,交换驾照。 3、事故双方直接前往快速理赔中心,该中心只受理2000元以下的案子。注意,去中心的时候,一定要双方当事人和双方车辆都到场才行。 4、带着现场勘查单,到了中心,保险公司的人会要求事故双方共同填写“互碰自赔协议书”(现在2000元以下的案子,一般情况都采取互碰自赔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好处是自己的损失由自己的保险公司承担,不费周折)。填好协议书,与现场勘查单一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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