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分两档: 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职工视同缴费的年限,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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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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