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有外遇并想离婚,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数额需要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反之则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情况不一致,所以具体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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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提出: 1、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且一审中未提出离婚赔偿的,二审期间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赔偿的,以后不能再起诉离婚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在适用民法典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离婚过错方赔偿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现实损害;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安康状况; 5、夫妻双方适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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