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因此,受害者可以在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中选择便于起诉的法院,当遇到被告住所地以及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时,可以选择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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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一般为侵权行为人使用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就是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侵权人使用计算机编写侵权信息侵犯他人权利,这一行为实施地就在其使用的那台计算机的所在地。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者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器的所在地。在网络上的侵权信息可能会经过多次的转载和分享,造成大规模传播。所以,寻找那些发布或者提供链接的服务器的所在地更加合适。与虚拟的网址相比,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关联度高。服务器的运营商一般都是具有相当规模的网络公司,这些公司的地址和活动都比较固定,所以,由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更加方便。在这里有必要补充一个问题。不能根据网络侵权被告人的居住地来界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因为网络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事物,侵权人不一定在其居住地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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