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四)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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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托育机构不备案不可以运营。给托育机构备案,是合法正规的象征。托育备案是为了规范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是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多个文件都表明要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通过对托育机构的场地、消防、人员等方面进行标准化管理,让托育机构有规范有标准有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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