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符合前述条件即可申请取保候审,故公安机关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尸体申请复检期限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对尸体的复检时间应以收到鉴定结论为起算时间,不是以死亡时间为准;而且除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期限应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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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从次日开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移交到法院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开庭。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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