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看社会危险性,从法律规定上看,取保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能取保,现实中能取保的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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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种情况不能取保候审: 一、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二、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三、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七日,这期间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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