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提出的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如下: 第十一条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三)在该幅土地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四)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果洛州城镇国有土地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未确定之前,根据各县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使用条件暂按分等定级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划分的土地等级标准,在我州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尚未制定之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最高出让年限,分别以商业30000元/亩、工业25000元/亩、住宅20000元/亩为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生态移民、农牧民进城、下岗职工、退休职工使用国有土地的原则上每户最高只审批35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按经营、住宅等不同用途分别以5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为标准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补交出让金,按标定地价40%的标准补交。 第二十九条根据果洛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投资者在自治州境内兴办企业,留地方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下列优惠: (一)凡在我州境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及其它公益事业;商贸(以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民贸、外贸企业),民族旅游方面的建设用地,一律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 (二)利用国有土地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在企业改革中兼并、联营,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三)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戈壁和荒漠进行开发、建设的,免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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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如下: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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