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根据工伤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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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例如四川,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例如四川,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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