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含义是(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优先购买权不是无限制的,比如有下列情况,承租人就不能主张:(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具体应对请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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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关系中次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受法律的保护,在合法的转租中,承租人将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次承租人,在使用收益过程中形成的与租赁物的依赖关系也随之转移。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为: 1.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所谓租赁房屋,应当是指出租人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符合《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中规定标准的房屋。 2.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关于同等条件标准的确定,一般认为是指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关于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价款条件要等同,即承租人允诺支付的价款数额应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诺支付的价款。其次,关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也应等同于第三人允诺的方式。例如第三人允诺一次付清者,承租人不得主张分期支付。再次,同等条件还应包括其他交易条件的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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