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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收到对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生效。 三、劳动者预告解除的,劳动者转正后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四、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不通知也可以,但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五、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书面形式限制,但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裁减人员方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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