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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四)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 (五)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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