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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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有配偶者在没有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形; 2、有配偶者在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其结婚;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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