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到交通运输部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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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如下: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2、办理工商登记;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4、办理土地使用手续;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6、银行开户,开立外汇账户;开立人民币账户;7、税务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如下: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2、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4、提交申请材料,等待领取《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5、向工商局缴费,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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